第一篇: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编号:dg-2014-a-
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育兴路恒生大厦2楼;邮编:523106
电话:2604128传真:2604268联系人: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建业分理处
帐号:44001778736051178525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
帐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作出如下补充及修订:
第一条、补充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1、协办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的理赔、提取、转移、变更;
2、协办中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提取、转移、变更;
3、向乙方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咨询;
4、调解中国员工和乙方的劳资纠纷;
5、不定期为乙方人事负责人或中国员工进行劳动法规的培训;
第二条、补充甲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中国员工,由乙方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当出现乙方退回中国员工情形(即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2、3项中乙方解雇和终止雇用中国员工的情形),在同一时间甲方有权解除与中国员工劳动合同。
第三条、补充乙方承担责任如下:
1、与中国员工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带同中国员工到甲方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决定聘用的中国员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要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聘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包括二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六十日);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包括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不得扣押中国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中国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与中国员工协商基本工资和其他补助;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中国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并与中国员工签定《岗位确认书》的确
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纪律;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给予中国员工假期和死亡抚恤待遇;按照现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制度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担购买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6、中国员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雇中国员工;如聘用期满,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中国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⑤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中国员工权益的;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中国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中国员工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中国员工人身安全的,中国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
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凡甲方、乙方和中国员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乙方又聘用中国员工直至退休的,乙方承担因中国员工退休可能需要上交政府有关部门的费用。
第四条、补充乙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中国员工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中国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中国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经营的需要注销在本市商业登记; ④因乙方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中国员工的;或因乙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其中①项情形,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
方可以终止雇用中国员工:
① 劳动合同期已满的;
② 乙方的外国主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者乙方工商登记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③中国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此处隐藏8574个字……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 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一:《中国员工聘用合约》
附件二:《甲方承担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说明
第五篇:公司劳动合同范本之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二)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公司劳动合同范本之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二)
9.5、 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 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 ×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 个工作日的 1
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 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 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 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 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 中国员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11.5、 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 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 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 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 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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